(2015)青民一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程炳坤与陈广、雷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炳坤,陈广,雷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764号原告程炳坤。被告陈广。委托代理人梁智立。被告雷蓓。原告程炳坤与被告陈广、雷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声明不再就本案交通事故向被告陈广、雷蓓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炳坤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炳坤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程炳坤。审 判 长 谢 萍人民陪审员 黄思霞人民陪审员 贾颜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曾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