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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剑峰与任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579号原告郭剑峰,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任玉凤,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剑峰与被告任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剑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剑峰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剑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车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