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剑峰与任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579号原告郭剑峰,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任玉凤,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剑峰与被告任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剑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剑峰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剑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车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