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樊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樊某,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吴绍霞,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汤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