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段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廖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段某甲,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段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