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杨玉燕与应荣华、章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燕,应荣华,章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258号原告:杨玉燕。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委托代理人:杜金金。被告:应荣华。被告:章杏玲。原告杨玉燕为与被告应荣华、章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玉燕的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荣华、章杏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杨玉燕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8日,被告应荣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分文未还。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应荣华、章杏玲均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杨玉燕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应荣华及被告章杏玲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应荣华、章杏玲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4月1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三、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应荣华于2013年3月28日向原告杨玉燕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的事实。被告应荣华、章杏玲均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应荣华、章杏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应荣华、章杏玲系夫妻,于1994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8日,被告应荣华向原告杨玉燕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向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天(自2013年3月28日)至(自2013年9月27日止)。……如有逾期或未能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逾期部分借款人承诺自借款之日起自愿另行按每天千分之三支付逾期滞纳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以上内容借款表示全部确认,签字后生效。借款人应荣华,2013年3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应荣华经催讨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5年7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应荣华向原告杨玉燕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应荣华出具的借据为凭,虽然借据上未载明原告为出借人,但原告持有借据并主张权利,应当推定为债权人,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应荣华向原告借款时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经催讨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荣华向原告借款时约定如逾期还款,借款人应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滞纳金,未违反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应荣华、章杏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荣华、章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玉燕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滞纳金(按月利率2%按本金100000元自2013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应荣华、章杏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