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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大宝、孙小宝与被执行人孙伟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宝,孙小宝,孙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孙大宝,男。申请执行人孙小宝,男。被执行人孙伟东,男。申请执行人孙大宝、孙小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宛龙靳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宛龙靳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刘鸿根审判员 马 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