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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静章与王同川配件门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章,王同川配件门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王静章,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同川配件门市。地址:河北省曲阳县北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章诉被告王同川配件门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王静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