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郭树东与宋显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东,宋显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松民初字第6659号原告郭树东,男,2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显春,女,2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树东诉被告宋显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宋显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