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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曾玉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010号被执行人曾玉琴,女,194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执行曾玉琴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简阳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5年8月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罚金1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玉琴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0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