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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博,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无业。2015年1月20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同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博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倩倩、陈思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被告人孙博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被害人侯XX借用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一张,至2013年初孙博使用该两张信用卡累计透支人民币46604元,后孙博以外公病逝为由搪塞侯XX的还款要求并失去联系。二、2012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博以其外公及孩子患病需住院治疗为由骗取被害人吕XX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孙博失去联系。三、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博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XX人民币33500元,后被告人孙博失去联系。四、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博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XX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孙博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孙博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证据,即被告人孙博的供述,被害人侯XX、吕XX、李XX、张XX的陈述,证人康XX的证言,户籍证明信,银行账单、转帐凭证,辽宁省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收据,出所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据此,被告人孙博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博对起诉书指控的向各被害人借款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辩解其主观上没有骗取各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初,被告人孙博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被害人侯XX借用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一张,至2013年初孙博使用该两张信用卡累计透支人民币46604元,后孙博以外公病逝为由搪塞侯XX的还款要求并失去联系。二、2012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博以其外公及孩子患病需住院治疗为由骗取被害人吕XX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孙博失去联系。三、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博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XX人民币33500元,后被告人孙博失去联系。四、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博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XX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孙博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孙博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孙博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3年初,我用候琳琳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邮政银行信用卡累计透支人民币4万余元,后我以外公病逝为由搪塞侯XX的还款要求并失去联系;2012年的夏天,我以资金周转不开,向李XX借款人民币3万元;2012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博以孩子患病需住院治疗为由向吕XX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13年初,我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X借款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2、被害人侯XX的陈述,证明2012年初,被告人孙博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我将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一张借给孙博,至2013年初孙博使用该两张信用卡累计透支人民币46604元,后孙博以外公病逝为由搪塞侯XX的还款要求并失去联系的事实。3、被害人吕XX的陈述,证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孙博以其外公及孩子患病需住院治疗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孙博失去联系的事实。4、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明我与被告人孙博通过网络认识的,他自称家庭条件很好,他以自己的工厂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30000元,后又借3500元用于还信用卡的事实。5、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博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从我的信用卡取走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孙博失去联系的事实。6、证人康X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孙博的儿子孙诗尧生病住院花费一千多元,该款是自己出的;孙博的外公生病住院治疗时,孙博没有拿过钱的事实。7、银行账单、转账凭证,证明侯XX的信用借款、还款情况。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孙博的年龄等自然情况。9、辽宁省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收据,证明孙博的儿子孙诗尧生病住院花费一千余元的事实。10、出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孙博于2015年1月20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的事实。11、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12、抓捕经过,被告人孙博被抓获归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博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孙博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骗取被害人的辩解,因四被害人均能够证明被告人孙博虚构事实,谎称自己资金周转、孩子及外公看病为由向四被害人借钱,证人康XX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孙博的儿子及外公住院治疗孙博均没有出钱,且被告人在自己无力偿还后与四被害人断绝联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本院缴纳。)二、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侯XX人民币46604元;返还被害人吕XX人民币10000元;返还被害人李XX人民币33500元;返还被害人张XX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黄金萍审判员  胡威威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