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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景峰与史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峰,史义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吴景峰。委托代理人何艳,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义和。原告吴景峰诉被告史义和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吴景峰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景峰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景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陶 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邵金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