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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梁志力、王少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梁志力,王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行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西华县城南关行政新区。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委托代理人丁春典,西华县迟营乡计生办执法队长。委托代理人赵怀伟,西华县迟营乡计生办执法队员。被执行人梁志力,被执行人王少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梁志力、王少杰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审执字第18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