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区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屈某甲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甲,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屈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赵权,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无业。原告屈某甲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芸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08年7月开始,我给被告打电话她不接,也经常找不到被告,而且我发现被告和一个男人在一起。我从2013年年初开始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13年8月我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7月我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又判决不准离婚。现我再次诉至法院,我认为我与被告已经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屈某乙由被告抚养,我每月负担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止。被告马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屈某甲与马某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屈某乙,现就读于张家口市宣化区阁西街小学四年级。近年来,屈某甲与马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另查明,2013年8月,屈某甲曾诉至本院要求与马某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7月,屈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马某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再查,屈某甲与马某无婚前财产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屈某甲的陈述、(2013)宣区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4)宣区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户籍证明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屈某甲、马某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相互间缺乏尊重和理解,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屈某甲曾两次诉至本院,要求与马某离婚,马某均未到庭答辩,后本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法院判决后,双方并未把握机会,珍惜彼此的感情,相互取得对方谅解,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和好,且从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屈某甲与马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屈某甲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屈某甲要求与马某离婚的心意已决,屈某甲与马某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依法准予屈某甲、马某离婚。庭审中,屈某甲同意婚生男孩屈某乙随马某共同生活,其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屈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屈某甲与马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屈某乙随马某共同生活,屈某甲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屈某乙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屈某乙独立生活时为止;三、双方个人衣物用品各归己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芸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