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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立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燕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燕,肖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立保字第5号申请人郑燕。委托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江莲。被申请人肖叶。宜昌仲裁委员会在审理郑燕与肖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人郑燕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郑燕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肖叶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19-1-3-3006号房屋。申请人郑燕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叶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19-1-3-3006号房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红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付腊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