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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盛惠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顾建中、顾利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盛惠道路材料有限公司,顾建中,顾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8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盛惠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顾建中,男,196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顾利英,女,1964年9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人上海盛惠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顾建中、顾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盛惠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顾建中、顾利英支付欠款人民币464,886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票,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因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爱忠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