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民终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叶跃法与漳浦县长桥镇青果村民委员会、赵跃义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浦县长桥镇青果村民委员会,叶跃法,赵跃义,王秀明,翁毓鑫,翁晓琼,翁晓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漳浦县长桥镇青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浦县长桥镇青果村。法定代表人叶志诚,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跃法,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审被告赵跃义,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审被告王秀明,女,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审被告翁毓鑫,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翁晓琼,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翁晓蓉,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漳浦县长桥镇青果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叶跃法、原审被告赵跃义、王秀明、翁毓鑫、翁晓琼、翁晓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漳浦县长桥镇青果村民委员会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漳浦县长桥镇青果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小铭审 判 员  陈永泉代理审判员  谢旭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明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