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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学著与郝霞、成越、钟羽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著,郝霞,成越,钟羽佳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徐学著。被告郝霞。被告成越。被告钟羽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著与被告郝霞、成越、钟羽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10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原告以坐落于保定市南市区天威路1519号吉恒园小区**号楼*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学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郝霞、成越、钟羽佳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二、查封徐学著位于保定市南市区天威路1519号吉恒园小区**号楼*号房权证号(02006134**)住房一套。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述财产的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