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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满仓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同富裕江南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满仓,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同富裕江南生活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948号原告任满仓,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同富裕江南生活超市,住所地。经营者刘贵华。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任满仓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同富裕江南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