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臧日华与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日华,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民初字第516号原告臧日华。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德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超,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臧日华诉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2日开庭,原告臧日华、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超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9月1日开庭,原告臧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4200号新天地购物城房一处,房屋代码为165730,合同约定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被告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于2011年9月15日才与原告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被告逾期交房共258天,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房产证交付原告,被告逾期备案办证,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448元、办理房产证逾期违约金2800元、返还原告房屋面积差价款19037元、契税差价571.1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4200号,房屋代码165730,建筑面积17.06平方米(预测),房屋单价16412.66元/平方米,商品房价款总金额为贰拾捌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交房。2014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发票载明房屋总价款260963元。另查明,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第五条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按照产权登记面积及双方在第四条中的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5、该商品房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部门、消防部门经验收合格。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已付房款的1%”。2015年1月22日,涉案房屋在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房屋实际面积为16.56平方米。本院认为,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臧日华与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逾期交房并逾期办理产权登记,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责任。所以,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3413.49元(260963元×257天×0.02%),按照合同第15条第三项的约定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2609.63元(260963元×1%)、按合同第5条返还原告房屋面积差价款8206.33元(17.06平方米×16412.66元/平方米-16.56平方米×16412.66元/平方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契税差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臧日华逾期交房违约金13413.49元。二、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臧日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2609.63元。三、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臧日华房屋面积差价款8206.33元;四、驳回原告臧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梦茹人民陪审员  于其和人民陪审员  李宝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刘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