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忠良与胡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良,胡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26号原告:徐忠良,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胡霞平,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何清华,太湖县刘畈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良诉被告胡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良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忠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