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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庆伟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557号被执行人刘庆伟,男,汉族。刘庆伟盗窃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17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庆伟银行存款9050元或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岳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