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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明,镇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沈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