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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从文与马长玉、马长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从文,马长玉,马长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77号原告:朱从文,个体户。被告:马长玉,农民。被告:马长贵,农民。原告朱从文诉被告马长玉、马长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代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从文、被告马长玉、马长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从文诉称:被告马长玉在承建天长市永丰工业园区兆瑞办公楼时从我这里购买了钢材,但仅支付了部分钢材款,后来因其资金紧张又向我借了一部分钱,经结算被告马长玉共欠我210000元,此款被告马长玉承诺为借款,并承诺在工程完工后偿还。2013年农历6月24日,马长玉以天长市铜城镇铜馨花园工程投标急需用钱为由与我协商继续使用该款,并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21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期限为18个月,被告马长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长玉立即归还借款210000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马长贵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从文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资金来源说明一份,证明借款的来源是由钢材尾欠款和借款合并而来。2、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马长玉借款的事实及马长贵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马长玉辩称:借款是事实,但210000中本金只有130000元左右,其他都是利息。我到期应当偿还原告210000元,借款期限及利息也都不错,但我现在资金紧张,请求分期偿还。马长贵辩称:我只是见证人不是保证人,因为我同马长玉是兄弟关系,所以他让我签字我就签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所以我不承担保证责任。马长玉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朱从文提交的证据无异议。马长贵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朱从文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5月2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马长玉向朱从文借款210000元用于天长市铜城镇铜馨花园工程的保证金,借款期限从2013年农历6月24日至2014年农历12月24日,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马长贵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清偿到期借款及利息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借款资金来源说明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两被告对借款合同予以认可,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可以认定双方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因两被告均认可了朱从文提交的“借款资金来源说明”,可以认定朱从文已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现朱从文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马长玉辩称,朱从文仅出借了130000元左右的本金,其余均为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的义务,因未举证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故对马长玉的辩称不予支持。马长贵辩称,其是因为与马长玉系兄弟关系,才签的字,其不清楚具体情况,但马长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马长贵的辩称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长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从文借款210000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3年农历6月2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马长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长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2768元,由被告马长玉、马长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代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