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管根娣等诉徐志敏等抵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2号原告管根娣。原告金新华。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雍,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夏梅。被告李建平。陈夏梅、李建平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君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敏。委托代理人刘逊,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冰,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和平。第三人章克勤。第三人郑美玉。第三人吴辉兵。委托代理人张君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莲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美玉,董事长。原告管根娣、金新华与被告陈夏梅、李建平、徐志敏以及第三人周和平、章克勤、郑美玉、吴辉兵、上海莲平实业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管根娣、金新华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管根娣、金新华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根娣、金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减半收取并准予减免后收取41,800元,由原告管根娣、金新华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顾 依代理审判员 娄 永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