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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胡小军与仪征市枞恒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军,仪征市枞恒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1370号原告胡小军。被告仪征市枞恒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万年北路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军与被告仪征市枞恒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