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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程荣侠与蒋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荣侠,蒋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638号原告:程荣侠。被告:蒋翠华。原告程荣侠与被告蒋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裁判确定的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荣侠、被告蒋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1月29日,被告蒋翠华向原告程荣侠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程荣侠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蒋翠华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蒋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程荣侠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翠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