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与被告丁合林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丁合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住所地临澧县。法定代表人于坤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合林,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与被告丁合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合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合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跃军审 判 员  谌官忠人民陪审员  王治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聂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