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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强与李宝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李宝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365号原告马强。被告李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与被告李宝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强承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欣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