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强与李宝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李宝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365号原告马强。被告李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与被告李宝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强承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欣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