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张执字第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营业部,淄博金泉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执字第10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营业部被执行人淄博金泉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营业部诉淄博金泉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人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9596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张执字第10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