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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申字第0000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向小波,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垫江县人民法院(2014)垫法民初字第020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申请再审称,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完全不考虑申请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以及经济状况,利用申请人急于离婚的心理,毫无原则、毫无底线的满足被申请人的要求,以致做出了申请人根本无法履行的调解协议,故请求本院启动再审,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某提出再审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限期,且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 江审 判 员  唐雅琼代理审判员  廖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雪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