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利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海山车辆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利源运输有限公司,韩海山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896号原告东营利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544314-1。法定代表人赵建桥,经理。委托代理人郇广北,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海山,���,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XX村村民,住该村XX号。原告东营利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运输公司)与被告韩海山车辆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广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源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郇广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海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源运输公司诉称,2008年5月20日,被告借用原告车辆鲁E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借用期限自2008年5月20日截止到2014年10月20日。借用期满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车辆。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所借用车辆鲁E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韩海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鲁E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原告所有,该车中文品牌:豪泺牌,车辆型号:ZZ4257S3241V,车辆识别代号:*129505,发动机号:*715357,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合格标志编号:123705134193,行驶证芯编号:3740001657197。2008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用合同,被告向原告借用车辆鲁E085**∕鲁EC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借用期限自2008年5月20日至2014年10月20日,借用期限内车辆年审及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日,原告将其所有的车辆鲁E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付被告使用,并没有将鲁EC5**号挂车交付。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对所借车辆借用费用进行约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车辆借用证明1份、机动车信息查询1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借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依合同约定将涉案车辆交付被告使用,借用期满后被告应将使用车辆交付原告,否则,即构成违约。现借用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出借车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海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海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鲁E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返还原告东营利源运输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