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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10月18日生。被告蔡某某,男,1965年7月4日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燕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1988年9月2日登记结婚,1989年2月9日生一女蔡某。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脾气暴躁,常常因言语不合就对原告非打即骂,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对被告的家暴行为一忍再忍,可被告并不理会,反而变本加厉地打骂原告。被告经常夜不归宿,与她人在外同居生活。双方己分居三年多。原告曾于2014年5月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后,双方的关系没有改善。据此,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阳光花园10-2-102室房屋一套);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蔡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是因为原告有外遇,但被告愿意再给原告一次机会。双方分居不到两年。被告表示以后自己养活自己,不给原告添负担,愿意做些家务,抽时间去看看孩子。只要原告不做气人的事保证不打她。原告现在照顾外孙,希望原告不做出轨的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9月2日登记结婚,1989年2月9日生一女蔡某。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打骂原告等原因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己分居三年,被告不认可,称分居不到两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照片、病例、询问笔录、(2014)云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打骂原告等原因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原告称双方己分居三年,但被告不认可,称分居未满两年,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身不足,争取和原告重归于好。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被告能充分改正自身不足,遇事冷静处理,协商解决,通过双方共同努力,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枫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