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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孔扣珠与李凤林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315号原告孔某某。委托代理人庞某某,兴化市某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双方共同生活仅两、三个月。2007年6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无夫妻感情基础感情基础,且婚后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陈述称:被告籍贯系广西省桂林,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识3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吵架,有时还动手打架,双方仅共同生活了2个多月,2007年6月份,被告无缘无故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周新华、陆爱红出庭作证,证人周新华证词的主要内容为:我是原告邻居,2007年原告找了个外地老婆,过了没有两、三个月就走了。证人陆爱红证词的主要内容为:我是原告邻居,2007年原告找了个外地的老婆,两人经常吵架,过了两、三个月他老婆就走了,至今没有看到过。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兴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查询信息表一份、兴化市戴南镇雁伦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周新华、陆爱红证言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维持婚姻稳定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双方缺乏夫妻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亦很短暂,双方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综合考虑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因素,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核实,本案不予涉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24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长  刘爱民人民陪审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周鑫涛书 记 员  陆玉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