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何丽丽与蔡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丽,蔡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何丽丽,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振彬,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如玲,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丽与被告蔡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丽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何丽丽负担。审判员 薛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余瑞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