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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何丽丽与蔡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丽,蔡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何丽丽,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振彬,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如玲,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丽与被告蔡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丽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何丽丽负担。审判员 薛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余瑞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