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三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跃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跃,贾红霞,山东邹平金昶工贸有限公司,王延民,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三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四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郭庄村。法定代表人李跃,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跃,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红霞,居民。被执行人山东邹平金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明集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延民,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延民,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霞,居民。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跃、贾红霞、山东邹平金昶工贸有限公司、王延民、韩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20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元,尚欠20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柳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