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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施晓霞与章贵萍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晓霞,章贵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18号原告:施晓霞,女,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章贵萍,女,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施晓霞与被告章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施晓霞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章贵萍不同意调解,施晓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晓霞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晓霞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