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施晓霞与章贵萍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晓霞,章贵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18号原告:施晓霞,女,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章贵萍,女,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施晓霞与被告章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施晓霞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章贵萍不同意调解,施晓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晓霞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晓霞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