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梅英与刘金钱车辆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梅英,又名刘美英,女,汉族,1951年6月4日出生,住商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金钱,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生,住商水县。再审申请人刘梅英与被申请人刘金钱车辆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周民终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梅英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刘梅英未能提出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梅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陶 贺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