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林某甲。被告:林某乙。委托代理人:徐海荣,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林某丙由被告抚养至成年,婚生儿子林某丁由原告抚养至成年,抚养费自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林某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丁。双方于2015年7因琐事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生育一女一子,应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于2015年7月发生争吵,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金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