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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1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建全申请执行赵智合伙结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全,赵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092-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全,男。被执行人赵智,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本院分别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阆民诉前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阆民诉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案外人成都明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向被申请人赵智支付的、由赵智应在四川省安县人民政府(华晨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取的工程款800,000.00元予以了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阆民诉前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2013)阆民诉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智工程款800,000.00元中的82,440.00元予以提取,剩余部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