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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尚宏与朱旭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宏,朱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尚宏。被执行人朱旭光。申请执行人尚宏与被执行人朱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的(2014)宁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执字第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王天序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XX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