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劳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安生与张军生、李金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生,张军生,李金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劳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李安生,男,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郭进博,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生,男,40岁,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金明,男,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尤宏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生诉被告张军生、李金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生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军生、李金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安生撤回对被告张军生、李金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李安生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李海东人民陪审员 闫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