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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劳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安生与张军生、李金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生,张军生,李金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劳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李安生,男,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郭进博,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生,男,40岁,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金明,男,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尤宏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生诉被告张军生、李金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生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军生、李金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安生撤回对被告张军生、李金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李安生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李海东人民陪审员  闫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