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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连甲与李海龙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甲,李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孙连甲,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海龙,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连甲与被执行人李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2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