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敬明生申请执行陈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敬明生,男,生于1962年,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三台县。被执行人陈文洪,男,汉族,生于1971年,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敬明生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陈文洪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涪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