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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少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赖×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少刑初字第10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未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赖×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缝纫机×门前,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倒车时将被害人黄×(女,殁年4���,河北省人)碾压,造成黄×死亡。经认定,赖×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赖×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报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刘×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验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方已经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78万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执行凭证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抢救被害人并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艳超人民陪审员  王香菊人民陪审员  宋景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秦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