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江文与被告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文,邓安明,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周江文,男。被告邓安明,男。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顺祥。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顶文。本院受理原告周江文与被告邓安明、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邓安明和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邵东县人民法院或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邵东县人民法院或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江文与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资兴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资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龙飞代理审判员 王飞燕人民陪审员 谭联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梦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