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石生强与李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生强,李明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315号原告:石生强。被告:李明双。原告石生强诉被告李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韩力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文革、代理审判员田丽爽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生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明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4年5月19日归还;2014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4年4月30日归还。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明双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4年5月19日归还;2014年4月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借款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4年4月30日归还。上述借款共计3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两份、收条两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据业经本院开庭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其应及时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0000元未予偿还,应对原告主张的上述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相应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明双偿还原告石生强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李明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力群审 判 员 于文革代理审判员 田丽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鹏附本判决依法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