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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家口维克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葛连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维克特机械有限公司,葛连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张家口维克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生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冶平,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张家口维克特机械有限公司书记。委托代理人商卫国,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连涛。委托代理人池占波,系葛连涛配偶。委托代理人吴玉喜,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维克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葛连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维克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明代理审判员  闻 达人民陪审员  韩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