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特字第2号申请人: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河东东街丰汇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柴江亚,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路中段农行集资楼。法定代表人:申乐忠。申请人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称:2013年11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运鑫反担抵字(2013)第033号《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用其位于新绛县新城区梁公路西,绛州大道北的土地,为借款人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在新绛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他项权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新他项(2014)第001号)。借款逾期后,申请人替借款人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偿了剩余借款本息合计8136137.42元,申请人代偿后借款人归还了申请人330万元,仍欠4836137.42元及代偿后的利息、违约金1110357.8元,合计5946495.22元未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新绛县新城区梁公路西,绛州大道北的土地,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本息5946495.22元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申请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称:201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运鑫反担抵字(2013)第033号《抵押反担保合同》,被申请人用其位于新绛县新城区梁公路西,绛州大道北的土地,为借款人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在新绛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他项权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新他项(2014)第001号),答辩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借款逾期后,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4836137.42元。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应付利息、违约金1110357.8元,被申请人认为无相关法律依据。经查明:2013年11月14日,申请人与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运鑫担字第(2013)第076号《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文明里支行签订编号为LD-2013-05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120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7.8%,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两年,担保范围:主债务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担保服务费用:按担保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每年3%的标准收取担保服务费,本次担保费用共计36万元。担保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致主债权人自申请人账户扣收担保范围内款项或通过司法程序强制等方式履行保证责任后,所有代偿款(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保证合同约定的费用、司法程序中产生的费用等)自代偿次日起按每月2%计息,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违约责任: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主债务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申请人代偿后,不能按约定偿还申请人除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外,应以代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同日,申请人、被申请人与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运鑫反担信字(2013)第138号《信用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主债务人偿还申请人代偿款期限届满两年,担保范围:申请人代偿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承担的利息、违约金、损失、追偿费用等。同日,申请人、被申请人与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运鑫反担抵字(2013)第033号《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登记于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新国用(2012)第挂005号土地使用面积为23793.40平方米商业用地向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担保服务合同》项下申请人支出的代偿款、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014年1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新绛县国土资源局为该抵押土地办理了他项(2014)第001号抵押权登记,抵押借贷金额1050万元。2013年11月14日申请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文明里支行签订编号为LD-2013-050-001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申请人为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文明里支行签订编号为LD-2013-05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内容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其他费用。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日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文明里支行签订编号为LD-2013-05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有: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文明里支行借款1200万元,用途: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4日,借款年固定利率7.8%,逾期加罚50%,按月结息。后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文明里支行偿还借款,申请人接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文明里支行通知后,于2015年1月7日代偿借款本息180万元,1月21日代偿借款本息58722.5元,2月13日代偿借款本息6277414.92元,合计8136137.42元。后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清偿了330万元,仍欠4836137.4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1月14日申请人与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服务合同》,申请人、被申请人、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用其位于新绛县新城区梁公路西,绛州大道北的土地,为借款人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在新绛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新他项(2014)第001号),申请人的上述抵押权合法成立并生效,借款逾期后,申请人依约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文明里支行代偿借款本息8136137.42元,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向申请人清偿代偿借款本息,申请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已符合规定,现申请人申请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位于新绛县新城区梁公路西,绛州大道北的土地(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新国用(2012)第挂005号),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代偿借款本息4836137.42元及代偿后的利息、违约金1110357.8元,申请人与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担保服务合同》中约定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后,所有代偿款自代偿次日起按每月2%计息,并以申请人代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该约定利息与违约金合计为月利率3.5%,,参照民间借贷相关规定,超过最高限额,本院依法调整月利率为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三条条、一百七十九条、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使用权位于新绛县新城区梁公路西,绛州大道北的土地(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新国用(2012)第挂005号)拍卖、变卖,申请人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尚欠借款本息4836137.42元及代偿后的利息、违约金634490.7元(截止2015年8月3日)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00元,由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振民审判员 高文斌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段瑞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