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玉花与张有东、杨彬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花,张有东,杨彬江,董贺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李玉花。被告张有东。被告杨彬江。被告董贺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新城胜利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花与被告张有东、杨彬江、董贺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么文国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付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