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罪犯陈福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329号罪犯陈福平,绰号小平,男,生于1975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陈福平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达县���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了(2013)达达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罪犯陈福平于2013年5月8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陈福平应于2016年5月16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陈福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1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福平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习。在线圈车间从事穿环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1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福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